九龙坡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工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工业强区,制定本扶持办法,对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

  第一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年产值分别新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特别奖励,同一企业再次获得特别奖励资金的,须对以前年度所获特别奖励资金进行抵扣。其中,入统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达到产值标准分别为1亿元、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入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达到产值标准分别为2000万元、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

  第三条 在年产值不下降的基础上,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龙头企业,本区配套额(不含关联企业)占年产值20%以上,年增长率每提高10%,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纳入“小巨人”培育计划企业通过控股或兼并区外企业,将新增区外产值等经济指标的50%以上合并到我区法人企业报送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以10万元为基数,以转入增量占我区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的占比为系数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纳入“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以国土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或租赁合同明确的租地面积为基数,对亩均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按亩均产值超过比例,给予单户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年产值(集团企业按合并报表产值计算,下同)1亿元以上及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15%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节能补贴。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项目和“两化”融合类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资金的30%匹配区级专项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30%予以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对纳入“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争取的市级扶持资金进行配套补贴,对新建厂房、新购生产设备、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设环保设施、建设服务生产的水电气路讯等方面投入按照扶持总额的20%补贴,单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纳入“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类项目,除享受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扶持外,对具有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且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对制造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机器人等成套智能设备以及整体打造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20%比例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购买非数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等技改项目和基建、能源、环保等综合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除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和标准制定奖励等条款以外的补助项目或奖励资金,按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的3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入选市100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级重点投产达产项目等市级年度重点项目,且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仅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达到我区规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增值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扶持;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以及支付第三方合作开发的服务费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检验检测设备最高按照20%比例补助,其余支出按照最高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软件、物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或纳入“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研发投入条目经有资质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研发投入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重点发展产业符合工信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5年)》(工信部科〔2015〕397号)等文件明确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并取得成果的项目,经专业机构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物联网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企业,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对首次入驻“九龙工业云”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企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全区补助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使用“九龙工业云”服务的区内工业企业两年内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给予经费补助,每年不超过1万元,全区补助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天猫、京东、阿里巴巴等主流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控制软件(PLM\PLC等)、MES系统、ERP管理软件以及提高企业生产管理能力的监控设备、产品信息追踪等投资和服务支出,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2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我区设立运营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在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我区设立运营总部(含区域性总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年区级财政贡献额3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实力的非关联企业兼并收购有特色的小企业,实际收购价5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实际收购价的5%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引入社会资金参股解决资金瓶颈,参股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最高按照2%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主导产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扶持。项目贷款和用于购买设备的融资租赁实际发生贷款额200万元以上,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400万元,且纳入补贴基数贷款额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或产值的25%,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6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3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三年,达到三年的停止补贴两年后方可再申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对集成电路设计、主板元器件、芯片、射频功率、手机方案设计项目,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本区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经专业机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国内、市内首台(套)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首台(套)产品销售单价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范围并开发成功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首次注册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开发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每个车型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新引进的8.5代及以上液晶显示(LCD)玻璃基板后段加工生产企业,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后,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工业 “小巨人”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 〔2015〕 233号)文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

  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6〕6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其他条款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同《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