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打造现代服务经济强区,特制定本扶持办法,对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

  第一章 金融服务

  第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在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营运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2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上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网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到位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按照金融行业分类和注册资本金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到位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到位3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到位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亿元(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亿元-5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亿元(含)-3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结算类金融机构、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所)注册资本到位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到位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其营业税区级财政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按年末存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的比例或增长的绝对额给予领导班子奖励。年末存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或增长的绝对额超过上年末全区存贷款余额2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按12%给予奖励;在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至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之间的,或增长的绝对额达到上年末全区存贷款余额1个百分点(含)至2个百分点之间的,按8%给予奖励。

  驻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比照其营业税区级财政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领导班子奖励。

  第二章 高技术服务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后两年内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第七条 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扶持。

  第三章 中介服务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1万元(含)-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4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20万元(含)-5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院(所),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含)-4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院(所),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两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6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年区级财政贡献额1万元(含)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条 年主体税总额2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设计院(所)和策划、广告媒体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咨询、评估、认证、会展服务、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机构,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四章商贸物流

  第十一条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自持商业设施1万平方米(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其开业年度,根据其总投资及贡献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持有者和运营主体双方各得50%。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统的商业设施1万平方米(含)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其开业年度,根据其总投资及贡献度,给予运营者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

  第十二条 对民营企业整体打造的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出资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设立的汽车4S店,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根据其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投资额,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年主体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商贸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对实体商贸企业建设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除此之外,自建B2B、B2C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的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授牌的电商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对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海关认定并纳入九龙坡区统计范围的,每年按交易额给予1%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本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和区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对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或全国10强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结算在我区,投资100万元及以上开发大型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评定或第一次复核通过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新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经统计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按照其年经营收入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休闲旅游

  第二十二条 新评定的五星级宾馆(饭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自正式挂牌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90%、后三年70%的比例扶持。同时,比照宾馆(饭店)主体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及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四星级酒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创建的乡村酒店,按金色级、银色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评定的国家4A级(含4A级,下同)以上景区,按4A级10万元、5A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且自正式挂牌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两年4A级按80%、5A级按90%,后三年4A级按60%、5A级按70%的比例扶持。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创建的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办符合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业等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安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正式营运起,按建安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新办一般旅行社、出境旅行社,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分别按前两年50%、80%,后三年40%、7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新办出境旅行社,经营满3年,且区级财政贡献额在20万(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景区(点)指定范围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经营面积达到2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区旅游局确认,按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享受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区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经区旅游局备案确认,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宣传费用5%、8%、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享受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酒店接待旅行社组团住宿(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一晚(含)以上,分别按境内团队25元/人·天、境外团队35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对景区接待旅行社组团游客(10人以上)购票游览参观的,分别按照境内5元/人、境外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承接旅游公交线路运行业务的企业,按照区交委、区旅游局设定的旅游公交线路及其数量运行,运行前三年,按每车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业项目(不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80%、后三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六章 文化创意

  第三十二条 在我区新建、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交易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融资担保平台,按建设费用的30%对投资方予以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建平台改造升级的,经认定后,按改建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建平台的管理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原有平台管理公司,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50%的比例给予三年扶持。

  第三十三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中央、市级部门资金扶持的文化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对新建或增加建安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区级重点文化项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正式营运起,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原创影视作品,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影片,经认定按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经认定分别按每集1万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经认定分别按片长每分钟500元、200元给予一性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奖项或专业权威机构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原创动漫游戏与平台公司签约并正式上线运营的,经认定每款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总量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集团企业按合并报表收入计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三十六条 新办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数码、音像、图书等文化专业市场,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80%、后三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原有文化专业市场,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三年扶持。

  第三十七条 新办动漫、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咨询策划等创意机构,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分别按照70%、60%、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 新办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影剧场、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80%、后两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

  新办(或新建)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剧场等专业演出场所,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扶持。

  第三十九条 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交易的艺术品,比照市场代艺术品出售方缴纳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按艺术市场管理方20%、出售方80%的比例给予三年扶持。

  第四十条 入驻黄桷坪艺术园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或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向市民免费开放并积极组织、参与园区内各项艺术展览、交流、交易活动的艺术家工作室、艺术基地公共空间,三年内按其实际租赁房屋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原则上艺术园区年补贴总面积控制在25000平方米以内。

  企业(机构)在九龙坡区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中国西部、全市性节会和赛事,经区文化创意领导小组认定,按实际发生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租用房屋进行研发、办公及生产,且产业化前景较好的文化创意企业(机构)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机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原则上全区年补贴总面积控制在15000平方米以内,并向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企业(机构)倾斜。

  第四十二条 黄桷坪艺术园区内企业(单位)出租房屋给文化创意企业(机构)使用,比照房屋出租企业(单位)租赁部分房产区级财政贡献比业态调整前新增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年扶持。

  第七章 黄金珠宝

  第四十三条 本章主要针对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及其入驻企业作扶持。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是指集中从事黄金珠宝交易及相关产业活动,实行统一收银或统一管理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自持商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10亿元的交易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1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交易中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对新建或增加建安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区级黄金珠宝重点文化项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正式营运起,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3%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中心实际出租用于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给予交易中心运营商前三年按商业面积每年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 对交易中心内新引进的、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黄金珠宝国际知名品牌旗舰店、国内知名品牌旗舰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交易中心内企业,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交易中心内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央、市级部门资金扶持的文化项目,按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五十条 对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300万元以上、创新成果显著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交易中心内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知名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研发设计机构、设计师个人工作室等设立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以上并新取得3 项以上知识产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二条 鼓励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参加国内外展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参展设计师展位费的50%对设计师所在企业(机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举办设计展,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办展设计师所在企业(机构),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三条 对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级行业评比活动荣誉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行业评比活动荣誉称号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企业(机构)员工获奖按以上标准对员工所在企业(机构)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 鼓励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企业(机构)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对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机构),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的获赔金额给予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章 服务外包

  第五十五条 新引进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并对租用房屋进行研发、办公的非生产性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五十六条 纳入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或提供商电子外包能力模型(ESCM-SP)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认证奖励。

  第五十七条 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十八条 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上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资助0.12元人民币。

  第九章 会展服务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机构)参加市、区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按最高不超过参展费用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条 对在区内举办市级重点展览会,按照实际场租费的10%给予举办企业或机构宣传推广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重点展览会,按照实际场租费20%的比例给予举办企业或机构宣传推广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重点国际会议,按照实际场租费30%的比例给予举办企业或机构宣传推广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一条 对从今年起在区内连续举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15000平方米的市级以上重点展览会的举办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章 公共服务

  第六十二条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十三条 对投资新开设特色专科社会办医机构,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以上的,开业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承担本区义务教育责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房地产配套建设学校除外),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贴;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十五条 新设立的民办家政、养老、文化、体育健身等服务企业且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六十六条 新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社会体育场馆、体育用品生产等服务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六十七条 对优质体彩网点按照月销售总额进行阶梯递增性奖励:月销售额在100万元—299万元的网店,按其当月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月销售额在300万元—600万元的网点,按其当月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月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的网点,按其当月销售额的2.4%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

  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涉及区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6〕6号)的内容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其他条款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同《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