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助力打造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的重要增长极,由区财政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全区扶持三次产业发展的通用办法。

  第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制定我区现代服务业、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效益农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机构)除享受本办法通用条款外,还可享受专项扶持办法条款。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新设立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或国家级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到区建立基地,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属于九龙坡区,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对新认定的社会举办的区级示范众创空间,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信息化改造。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改造项目,按照其实际投资3%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40万元。全区补助总额每年不超300万元。

  对新通过国家级、市级认证的区内企业创建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第六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生产型出口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2014年按100%、2015—2016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的外贸出口企业,在区内完成结汇、退税、有税收贡献的,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已享受重庆市外经贸委技术研发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市级扶持额再给予40%的扶持(异地采购企业除外)。

  企业在境外获得认证产品、注册商标的,比照市级奖励额度,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及其认可同意机构新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国家50万元和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评定或公布的重庆名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取得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按照市财政鼓励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给予1:1配套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区政府每年分类评选工业、现代服务业、纳税、区级贡献等优质企业,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到100%,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对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方式直接融资的企业,按其前期筹备费用50%的比例,且累计不超过50万元进行扶持。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区内文化创意项目发展的,比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累计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

  设立区产业发展股权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改善生产办公条件。企业租用园区或区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写字楼和员工宿舍,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3000元/平方米、3000元(含)-5000元/平方米和50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生产和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当年缴纳租金的45%、70%和10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经认定的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比照其契税区级财政贡献额全额给予补助;向区内社会单位(非关联单位)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不超过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高新区企业

  第十三条 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扶持办法,但同类条款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兑现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凡属单纯奖励补助类政策原则上在每年1月份申请;其余凡与区级财政贡献额有关的奖励补助类政策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申请。

  第十五条 对单纯奖励补助类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至1月25日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2月1日前报送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镇街、园区初审结果,并将复审意见于2月12日前报送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九龙坡区、高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区域复审。

  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于2月20日前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资金专项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区级财政贡献额有关的奖励补助类政策,于次年3月1日至3月25日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4月1日前报送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镇街、园区初审结果,并将复审意见于4月12日前报送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九龙坡区、高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区域复审。

  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于4月22日前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资金专项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定。由本办法和配套专项扶持办法各牵头部门将部门审核意见统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拨付。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经营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兑现到企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含配套办法,下同)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办法政策年度起,须在本区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本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机构),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如有条款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2015年1月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我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企业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原有协议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修订完善。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完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修订完善。效益农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农委牵头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