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效益农业发展,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升级,制定本扶持办法,对在九龙坡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农业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
第一条 新办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主体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二条 主体税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三年内每年按10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三条 新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按照区级3万元、市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农产品新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通过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出口企业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新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件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建设观光、休闲农业基地的企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除第一条、第二条外可重复享受。
本办法第七条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6〕6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其他条款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同《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