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为高起点、高标准打造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高的新型园区,推动园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重庆巴南经济园区扶持政策。

  一、入驻条件

  (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

  (二)用地规模不低于30亩(高新技术项目除外)的项目;

  (三)投入强度不低于466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的项目;

  (四)建筑面积不低于533 m2/亩(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0.8)的项目;

  (五)交地后一个季度内必须动工建设的项目;

  (六)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七)入驻项目须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为非民政福利企业。

  二、产业扶持政策

  (一)入驻园区传统工业项目地价参照重庆市招拍挂政策最低限价为基数,笔电配套项目和数码电子产业项目可参照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具体地价与其投入、产出强度挂钩。对于投入强度超过7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超过150亿元/平方公里的项目,按照投入产出强度超额比例给予奖励。对享受了地价优惠的工业项目,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强度要求的,要按比例扣回土地优惠。

  (二)入驻园区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给予“一免两减半”的优惠。达产后年产值超10亿元的重大项目,可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10%。

  (四)入驻园区的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副总及总工、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以上)前三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至三年减半奖励。达产后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可延长至五年。

  (五)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六)对新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

  (七)入驻园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国家三峡库区投资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产业优惠政策等。

  (八)对于入驻园区的特别重大和特殊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给予优惠政策。

  三、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凡以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扶持政策由重庆市巴南经济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