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优惠政策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对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新办民营企业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合并、分离、改组、改制、扩建、搬迁、转产的,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民营企业。

  (二)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在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兴办的民营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三峡库区进口物资税费减免条件的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三)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四)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2005年12月31日前,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的优惠政策。(财关税〔2004〕35号))

  二、金融

  (五)外来投资者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库区淹没搬迁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以后3-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三、开发性移民

  (六)外商投资企业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搬迁企业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视同移民搬迁企业。

  (七)外商投资三峡工程库区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分的优惠政策外,对于扩大部分也享受同等优惠。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出卖一定年限使用权的,优先拨付移民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