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71号)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新入驻或新增业务为生态环保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3、对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符合资质要求的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
4、给予业绩突出的节能环保企业运营团队不超过10万元奖励。
5、企业并购重组或引进生态环保关联企业且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6、对生态环保企业举办交流活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