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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