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成品油零售及变更经营资格审批 |
适用范围 |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
受理机构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委核发的同意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市商务委核发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审批依据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点),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新办企业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申请单位签章(印); 4.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迁建、改扩建)预核准通知书》原件; 5.新建、迁建加油站所在区县(自治县)“成品油分销体系(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表”,如果是调整规划的加油站,还需附市商务委同意调整规划的批复复印件,并应加盖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6.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标明与周边加油站及重要建筑距离关系,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及加油站间距相关规定要求,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现场核实意见,经办人姓名,核实时间并加盖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申请单位签章(印); 7.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申请单位签章(印); 8.改扩建加油站现场原貌彩照1张;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0.水上建加油站(船)的,还需提交交通、海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11.农村加油点改造升级为加油站(以下简称“点升站”),除按上述“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提交申请材料”之外,还需提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当地确有汽油需求的文件。 (二)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点升站”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并经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相关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初审意见,盖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2.市商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迁建、改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迁建、改扩建)预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3.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签章(印); 4.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农村土地建设加油站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8.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罐区、加油岛区全貌彩照各一张); 改扩建陆地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上述1、2、4、5、8、9、10项以及3项中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提交上述1、2、4、6、7、8、9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1)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2)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1张; (3)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所涉及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经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相关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初审意见,盖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4.安监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5.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有关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任职相关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任免文件等)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资格证书;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和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以上有关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填写完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注销申请表》,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投资主体参照“新建、迁建加油站工程完工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和投资主体变更相关协议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字),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歇业、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歇业: (1)经营单位歇业申请,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2)经营单位填写完备《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注销: (1)经营单位注销申请,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2)经营单位有关注销决定的文件,申请单位盖章(签名); (3)经营单位填写完备《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
办理基本流程 | 1.申请人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成品油办公室审查; 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出许可决定; 5.向申请人发放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幢行政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公交车119、338到达自贸办站,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在中讯时代停车场)。 接件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23-62663117、023-62662397 投诉网址:http://wsy.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咨询电话:023-62661008、023-62661099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电话:023-67086926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网址:http://wsy.cq.gov.cn/(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