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的政府间有关事务,协助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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